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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立法背景及创新点
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刘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善”时代。把《慈善法》摆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基本法律”这样一个前所未有高度,其立法方式开创了我国法制文明的先河,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提升。
回望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长足进步,不仅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而且在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强大正能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特殊贡献。
但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同时另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还有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开展募捐活动,这些行为令人真假难辨,时常引发骗捐、诈捐问题。显然,这些问题不仅损毁和抹黑了慈善事业的良好声誉,而且挫伤和透支了社会爱心,急需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此次国家着眼实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顺应人民意愿期盼,从立法层面加以规范和明确,无疑可以让慈善回归本真,确保慈善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阶段。全面小康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不能丢下一个贫困群众,不能有一个人掉队。未来5年,我们面临7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急需汇聚多方合力。可以预见,伴随着慈善法的建立和施行,必将激励和带动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身到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中去,广泛汇聚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社会帮扶资源和力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注入强大动能。
首先是扩大化。《慈善法》规定增加了慈善的内涵,扩大了慈善概念的外延。除了继续确认现有的慈善基金会为慈善组织,还把非营利性的社团、社会服务等组织(主要是民非)也确定为慈善组织。同时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这样,慈善组织的范围、队伍将对过去增加了几倍,使慈善事业形成了一支规模宏大的社会事业,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民间化。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的慈善事业到底是走民间化之路,还是走政府化、官办化之路,起主导地位的是官办组织还是民间组织,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些观点甚至十分尖锐。反对慈善民间化的主要强调中国特色,其声音也处于了较强势的地位。这次《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与经过一段时间即可面向社会公募,以及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慈善行业组织的任务和建设问题,充分地以法律的形式支持了中国慈善事业的民间化。
第三是市场化。慈善法规定放开公募权,慈善事业尤其是慈善募捐打破了只有部分慈善组织才能公募的规定,任何慈善组织都无垄断权。这从根本上把慈善组织推向市场。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开展工作,在平等的政策、法规、法律保护下开展竞争,谁做的好,谁有信誉,谁的管理成本低,谁就拥有捐赠者,谁就能赢得市场和机会,那种只凭着官级架子,官气实足的个别慈善基金会的运行办法势必要发生转变,否则,将要退出市场。
我们相信,在《慈善法》的推动和保护下,中国的慈善事业一定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大变化、大发展。广大人民群众会充分享受到由《慈善法》给他们带来的福祉,我们都要积极为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