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慈善总会

关注“锦州慈善”微信平台

专题栏目
快捷通道

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二

2018-04-03

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

  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  陈强

 

提起慈善组织,大家感觉或许并不陌生,但又往往不甚了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98抗洪救灾、2008汶川地震、2010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大型义演义捐义卖各种慈善活动不断见诸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人们逐渐开始关注慈善,关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和捐赠人。这时候,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组织便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大家知晓了有这样的慈善组织的存在。但是,客观地讲,大家对于慈善组织的认识更多停留在表面,碎片化情况比较严重。

《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慈善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见,慈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必须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组织形式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基于慈善组织的定义和特征,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较为严格的规定。设立条件,对于规范慈善组织运行、维护慈善秩序和保护慈善活动参与人权利,意义重大。这些条件包括:第一,依法成立。第二,坚持公共性,即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第三,坚持非营利性。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产的投入者对投入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投入的财产及其孽息不被分配或变相分配;四是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应遵循“近似原则”。第四,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未经登记但已开展慈善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这些草根组织的合法性问题需要立法回应。慈善法一方面通过规定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鼓励这些组织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慈善组织的资格;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对于没有获得慈善组织资格的机构,法律允许存在,不需要经过登记,这为没有登记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给民间慈善发展开放了空间。因此,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起到了正名赋权的作用。

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以及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还有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正因为慈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该类慈善组织的终止就有其特殊性。对此,慈善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如有剩余财产的,转给宗旨相同相近的慈善组织,而不是像企业那样由投资人分配。清算完成须公告,最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扫一扫关注
“锦州慈善”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