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慈善总会

关注“锦州慈善”微信平台

专题栏目
快捷通道

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五

2018-04-03

慈善法中的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

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姚军 

 

慈善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制定《慈善法》的首要目标是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促进措施构成了《慈善法》的重要内容。在各种促进措施中税收优惠无疑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基于《慈善法》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合理分工,对慈善税收优惠进行了框架性的规范。此外如行政事业性的收费的减免,土地、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也就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现有的对捐赠者的税制,已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在税种方面广泛覆盖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这次《慈善法》对于税收方面的亮点在与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税时当年扣除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机制。解决了以往企业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提升了企业做慈善的积极性。《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在慈善捐赠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比是很大的一部分,如捐赠人捐赠一套市价400万元的房屋给慈善组织,捐赠人及受赠人需要支付的营业税、手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达到42万元。可见在慈善活动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重大。

土地、房屋是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的重要载体,也是慈善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成本。《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因慈善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微慈善事业发展提供金融政策方面的支持,在世界发达国家较为常见。《慈善法》明确了金融政策支持的扶持方向。鼓励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政府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慈善组织的服务。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是慈善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构成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慈善冠名对于鼓励公众特别是企业投身慈善事业,具有显著的效果。《慈善法》对慈善项目冠名的基本思路是开放的态度,由捐赠人、受益人自行确定,国家管制作为补充,即允许冠名、自由冠名为原则,经批准和禁止为例外。

 慈善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对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我国慈善事业呈现出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日益多元的运行方式,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动员的资源规模持续扩大,因此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慈善的监督管理不仅仅是针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包括对非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的监督管理不等于由政府包办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发挥其应尽的职责。

《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并赋予了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权力。慈善组织在涉嫌违法时,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门可以享有的监管措施包括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查询金融账户等强制措施。民政部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检查通知书。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根治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滥用监管权力,真正贯彻依法监管,有序监管。

《慈善法》建立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及评估制度建设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一方面能够引导慈善组织自律,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慈善组织的行为更加透明化,降低慈善组织的成本。重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监管作用是一条国际经验。所谓第三方评估,即由具有合法资质、公信度好的中立第三方对慈善组织定期进行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评估并予以公布。第三方评估弥补了政府评估与慈善组织自我评估的缺陷,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扫一扫关注
“锦州慈善”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