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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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概况
我要捐赠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锦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Jin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ZCF)。

第二条  锦州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锦州市民政局,接受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社会保障、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和受灾市民。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市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  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锦州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指导团体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市内外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总会编内办公人员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慈善事业,愿意为慈善事业工作。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行政经费、定项捐赠、会员会费、兴办实体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审计、稽查本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与筹集的善款严格分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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