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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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概况
我要捐赠

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锦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2、资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3政府资助。

4、会员会费。

5、本会其他的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2、严格履行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办理。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严格执行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捐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募集。

三、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参考国际惯例和兄弟社团的做法,经政府批准,市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活动收入,应给予优惠的免税政策。

 

四、资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资金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资金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总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总会日常开支,依次从政府资助、行政经费定项捐赠、会员会费、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中列支。

五、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与社会公益事业;

2、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慈善助困活动;

3、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六、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总会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七、资金管理

1、本会设监事会,由主席1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捐赠款物管理。按捐赠资金额的10%提取宣传、组织、协调、服务等经费,并建立专帐;规范捐赠物资入出库手续,设立专帐、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实物价值10%提取接收、运输、保管等费用。

3、资金募集、使用接受民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总会资金收支情况。

4、定期向社会公布总会资金收支情况,接受捐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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